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奶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是Jiangsu Dairy Association ,缩写为JD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以江苏省奶业企业和奶农为主体,相关事业单位和服务企业参与,自愿组成的民办性、服务性、非营利性、自律性奶业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维权、协调、自律”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中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奶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省农林厅(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挂靠单位为江苏省畜牧总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开展与其性质、宗旨相符合的业务工作与活动。其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省内和国内、外奶业发展动态与生产、科技、市场等各种信息,为政府和奶业企业、奶农提供行业信息咨询。
(二)向政府反映奶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奶业企业与奶农的意见、要求、建议。
(三)向政府提出制定奶业规划、政策、法规及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建议。
(四)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诚信、自律机制,维护奶业市场经营秩序。
(五)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奶业企业和奶农生产经营。
(六)参与对行业资质和有关奶业基建投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有关奶业发展项目的评估与认证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学术讲座、专题研讨、经验交流、科普宣传活动。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创办刊物和网站。
(八)向奶业企业、奶农推荐新设备、新工艺、新科技、新产品和优良品种与优质原材料。
(九)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协调本行业与政府部门、与国内外同业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在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及涉及外经贸活动中,维护奶业企业、奶农和整个行业的利益。
(十一)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和同业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组织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奶业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以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体经营者、合资和外资企业、有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对本行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包括外籍学者、离退休者)可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特邀理事或资深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在奶牛养殖、乳品加工及为奶农服务的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科学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奶业行业和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奶业有关业务;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