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