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55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http://www.3328.tv 2019/11/28 阅读数:72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婴儿

  指0月龄~12月龄的人。

  3.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

  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

  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

  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它食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

  长发育需求。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 原料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

  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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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必需成分

  4.4.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能量、营养成分及含量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必需成分为基础,但可以

  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按照附录A 列出的产品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进

  行适当调整,以满足上述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

  4.4.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但针对某些婴

  儿的特殊医学状况和营养需求,其能量可进行相应调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

  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

  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

  值。

  4.4.3 通常情况下,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

  量应符合表2 的规定。

  4.4.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和

  (或)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

  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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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 维生素:应符合表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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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6 矿物质:应符合表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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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可选择性成分

  4.5.1 除了4.4 中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5 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

  量应符合表5 的规定。

  4.5.2 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可选择性地添加GB14880 或本标准附录

  B 中列出的L 型单体氨基酸及其盐类,所使用的L 型单体氨基酸质量规格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4.5.3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表5和附录B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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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其他指标:应符合表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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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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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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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微生物限量:粉状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9 的规定,液态特殊医学用途

  婴儿配方食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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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0.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10.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4.11 脲酶活性: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1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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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他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2 使用说明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

  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2.2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5.3 包装

  可以使用食品级或纯度≥99.9%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表 A.1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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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可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单体氨基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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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夏婴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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