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T 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 GB/T 22570-200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技术要求;
——修改了标识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辅食
辅助食品
婴幼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2.2 辅食营养补充品
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2.1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
2.2.2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2.2.3 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
3 技术要求
3.1 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0 g~20.0 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 g~3.0 g;辅食营养素撒剂0.8 g~2.0 g。
3.2 原料要求
3.2.1 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2.2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3 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3 感官要求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 必需成分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GB 5009.5的要求,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 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营养素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3.8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其中,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 每日份 添加量以铁计不应超过2.8mg 。
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10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4 标识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 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编辑:华夏婴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