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国家法规、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术语和定义
2.1 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每日份推荐量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最大每日份推荐量为50g。
3.2 原料要求
3.2.1 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3.2.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3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4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3 感官要求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 必需成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
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3.8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 脲酶活性
含有豆类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4 标识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2 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替代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编辑:华夏婴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