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官网信息:自2012年秋季开始,对深圳户籍的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进行学前教育资助,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月350元,孤儿及烈士子女每生每月700元。
该通知称,资助对象为在深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具有深圳市户籍并享受深圳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以上资助对象不重复享受。凡已享受此保教费资助的不再享受“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计划”政府补贴。
具体的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月350元,孤儿以及烈士子女每生每月700元。受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每月保教费收费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金额予以资助。
通知称,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应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提出保教费资助申请。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经费,按幼儿园审批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国资委按程序向市财政申请。保教费资助实行家长先交费后退补的办法。幼儿园应在收到区财政拨付资金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家长凭身份证和保教费缴费收据签领。
资助经费如有结余,应向同级财政报告,幼儿园不得擅自处置。此外,幼儿园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园内资助制度,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编辑:七宝)